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及报送2018年度发文计划的通知

日期:2017-12-07 作者: 点击量:

校内各职能部门(直附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对党的作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有关要求,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公文处理办法》(华师党政字[2017]1号)文件精神,现将学校2018年度公文处理和报送发文计划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深入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学校公文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做好公文处理,推动依法行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精简公文,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原则上不发临时性公文。切实改进文风,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公文篇幅,倡导“短实新”文风。

二、工作内容

1.统筹发文数量。凡属以下情况的,不再制发公文: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公文仍然适用的;就某项工作已作出安排部署、有关单位已明确任务的;对工作表态、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某项工作的政策已经明确,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但没有新的措施或者办法,只作一般性号召或者重申已有规定、要求的;使用电话、传真、邮件等其他手段可办理的。

2.规范公文起草。公文起草应当做到:行文理由充分,行文依据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其它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公文起草单位必须与相关单位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职能部门(直附属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3.严格审核流程。所拟公文,如果是上级单位或有关单位来文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将来文附后;如果是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校长办公会、专题会议通过的事项,应将相应的会议纪要附后;依据原有公文进行修订的公文,应在文中注明原有公文(文件名称、文号)同时废止,并将原有公文附后;凡是规章制度,应送政策法规研究室审核,并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凡是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凡是议事协调机构的成立,应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三、工作要求

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公文处理办法》要求,学校将制定2018年度发文计划。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工作,报送2018年度发文计划,包括党政字、党字、行字、党函字、行函字、纪要字、纪要专字、行外字、行学字,发文计划表见附件1。没有列入到发文计划的公文,学校原则上不再发文,确需发文的,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报学校办公室审核,临时发文申请表见附件2。

请各单位于2017年12月20日前将2018年发文计划纸质版材料(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学校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xbws@mail.ccnu.edu.cn。各单位可与学校办公室联系,领取本单位2016年、2017年度发文目录。联系人:行政楼302室占小利,联系电话:8672。



华中师范大学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