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师生因公出国(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7-12-29 作者: 点击量:

校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教育部关于因公出国(境)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华师行字[2012]606号)、《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华师行字[2012]502号)和《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华师行字[2016]113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师生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严格因公出国(境)管理责任和纪律要求

国际处、港澳台办、学校办、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监察处)、财务处等部门需在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批和管理上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严格控制一般性的出国(境)参观、访问、考察、会议、培训等活动。各类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必须按批准的出访计划执行,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严禁用公款持因私护照(通行证)通过非公务渠道以访问考察名义出国(境)。违者按国家相关规定上报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及党政机关和院(系、所、中心)主要负责人领导责任。

二、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申请受理时限

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批需要一定的作业时间,为确保我校师生顺利完成因公出国(境)手续,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处(办)将严格按照时限受理因公出国(境)申请,因公出国及赴中国台湾需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因公赴中国香港、中国澳门需提前1.5个月提交申请。

三、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

根据相关规定,所有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必须在出国(境)之前办理,不得事后补办。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处(办)将不再为访问前未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的师生补办手续以及签字盖章。我校聘请的外籍、港澳台籍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必须在访问前办理校内审批手续。

四、严格执行归后总结及证照统一管理

因公出国(境)个人或团组回校后,须在一个月之内向我处(办)提交归后总结(具体要求见附件二),同时将公务普通护照(通行证)交我处(办)统一管理(学生不需上交证件),方可领取华中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申报表和出国(境)任务批件,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特此通知。

联络人:

杨巍(因公出国)67865119国际园区1号楼304办公室

董珊(因公赴港澳台)67861824国际园区1号楼309办公室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