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华中师范大学关于选派湖北省第七批“博士服务团”成员的通知

日期:2018-02-27 作者: 点击量:

校内各单位:

按照省委组织部、团省委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锻炼培养一批高素质人才队伍,2018年继续选派第七批“博士服务团”到基层服务锻炼。为做好我校第七批“博士服务团”成员选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对象

我校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共5名。面向学校所有专业,城乡规划、市场营销、心理学、乡村治理、经济学、电子商务、旅游管理等专业优先。

二、入选条件

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过硬,有吃苦和奉献精神、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有专业特长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确有需要可适当放宽);

3.身体健康,能适应基层工作和生活。

三、服务锻炼安排

1.岗位安排

第七批“博士服务团”成员主要派往我省秦巴山区、武陵山区、大别山区、幕阜山区4个连片特困地区所属县市和神农架林区,适当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根据“博士服务团”成员本人专业领域和特长,一般安排在县直专业技术部门和县域重点企事业单位相关岗位工作。

2.时间安排

在基层服务锻炼时间为1年,于2018年3月派出到岗工作。

3.工作待遇

服务锻炼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不转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其在派出单位的行政职务安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

“博士服务团”成员公休假和探亲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服务锻炼期间,每季度可在接收单位报销一次服务地和家庭所在地的往返交通费,因公出差费用由接收单位负责。服务锻炼期间,省委组织部、团省委按照每人12000元的标准拨付调研工作经费,从省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符合条件的“博士服务团”成员可优先入选“湖北省青年英才开发计划”等省级人才工程,获得相关支持;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分别给予每月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助。

服务一年期满考核合格者:

(1)涉及缺岗聘用时,按照(华师行字【2016】192号)相关规定执行;

(2)服务期间工资、津贴等待遇不变,由学校支付;

(3)聘期考核时,可减免服务期内的教学工作量。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分党委(党总支)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博士服务团”成员报名及推荐工作。要将“博士服务团”成员选派纳入本单位人才培养计划,按照条件标准,严格把关,优中选优,确保人员选派质量。特别是要注意从重点培养对象、既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又担负着一定科研或管理职务的“双肩挑”人才遴选推荐优秀人才。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营造关心、支持和促进“博士服务团”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和带动更多优秀人才到基层服务锻炼、建功立业。

请有意者填写《湖北省第七批“博士服务团”成员推荐表》(附件1),于2018年2月28日上午11点前上交,纸质版交至行政楼附楼301,电子版发送至ccnutw@qq.com。

联系人:王涛

联系电话:027-67867625

学校办  党委组织部  人事处  校团委

201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