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8年财务决算的通知

日期:2018-12-04 作者: 点击量:

校内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要求,2019年1月1日前我校必须完成新旧会计制度转换衔接工作。为做好2018年财务决算工作和确保2019年1月1日政府会计制度顺利实施,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预〔2015〕88号)和教育部有关会议精神及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财务决算工作期间报账时间安排

1.2018年网上预约截止时间:2018年12月18日

2.2018年现场接单截止时间:2018年12月24日

3.2019年财务报销开账时间:2019年1月14日

4.2018年12月25日至29日,为2018年预约报销单据的集中账务处理及政府会计梳理时间(所有涉及银行结算的业务,必须在12月29日下午三点前完成银行结算工作)。

5.2019年1月2日至13日,为财务处内部结账、编制财务决算及2019年政府会计衔接转换时间,不对外报账。

请各单位据此提前安排财务报账等有关事宜。

二、各类借款、暂付款、预收款、暂存款及收费票据的清理工作

(一)各类借款、暂付款、预收款、暂存款的清理和结清。各单位或个人在学校财务借款尚未报账还款的,请务必于2018年12月21日前报账结清,尤其是各类专项经费(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基建财政拨款、基本科研业务费、一流学科建设和引导专项资金、教育教学改革专项、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经费、人才支持计划、来华留学教育经费、教育部其他教育专项经费、教育部国培计划、各级重点实验室(中心)经费等)。只借款不销账,不能视同为支出,只能认定为结余。按照财政部规定:项目结余资金将被财政部收缴,并扣减学校下一年度相同数额的预算(因特殊原因本年度不能结清的,需向学校财务处书面说明)。

请各单位务必抓紧预算执行,确保实现“零结余”,并及时办理经费报销手续、核销暂付款,借款和暂付款的还款情况将直接影响本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和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2018年我校预收款及暂存款余额过大,其中部分款项长期挂账,请有关单位领导及科研项目负责人高度重视,在规定时间内认领来款并办理上账,以免影响本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和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二)结清领用的各种票据及款项。各单位在学校财务处领用的各种票据请于12月21日前到财务处办理结清手续,相应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不得违规自收自支,不得私设小金库。已用票据存根及未使用完的票据,一并交回财务处核销。在财务处开出发票款未到账的,请尽快催收入账。

三、收入结算工作

(一)各类学生学费的清缴。高等学校学生缴费上学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是每个学生应履行的义务。请未缴清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费的学生于2018年12月21日前通过网上缴费或现场缴费(老图书馆三楼东头财务处收费管理科)等形式缴清。各学院(中心)要做好学生学费的催缴工作,学费收缴情况将作为各学院年终结算的依据之一。

(二)办理各类收入的结算与分配。各单位开展教育、科研以及其他服务的收入,均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如数上交学校,按学校规定分配后方可使用,不得截留、私分、挪用和坐支。本年度各类收入结算和分配工作,请各有关单位于2018年12月26日之前,到财务处收费管理科办理。

(三)房租、水电费等费用的清缴工作。后勤保障部应做好房租、水电费缴纳回收工作,及时足额催缴应缴学校各项房租、水电等费用。

四、财政专项经费清理

国家财政专项经费拨款的使用情况,是财政部、教育部对高校预算执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专项主要包括: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基建财政拨款,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经费,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经费,人才支持计划,教育部其他教育专项经费,教育部国培计划等当年应完成的项目。

(一)加快专项经费的使用进度。专项经费牵头部门,以及承担专项任务的部门、学院和个人要加快使用进度。对基建、修缮以及设备购置等大额借款或预付款,基建处、后勤保障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资办、信息化办、保卫处、审计处、附属中小学等部门尽快办理验收、结算、审计等手续,于2018年12月26日前报账结清。专项经费实行年度任务零基预算,结余经费学校将收回上交财政部。各专项要按进度及时支付,以免影响下一年度学校国家专项经费拨款。

(二)做好财政专项绩效自评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6﹞123号)文件精神,为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教育部要求,年度财政专项要进行绩效自评,对照年初预算设定的绩效目标及指标值,对应填报年度实际完成值。对未完成绩效目标及指标的原因进行逐条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措施。财政专项经费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经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财政专项绩效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自评工作开展情况的简要说明,一级和二级项目绩效自评金额、个数、覆盖率,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等内容。需要提交绩效报告的专项和牵头部门如下:

1.改善办学条件专项经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保障部、信息化办公室、基建处、保卫处、图书馆、附属中小学等

2.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经费——科研处、社科处

3.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经费(含对口支援)——本科生院

4.来华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专项经费——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5.一流学科建设和引导专项资金——发展规划处

请各牵头单位按时提交专项绩效自评报告。

(三)做好结余经费的上缴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8号)文件精神,及教育部对财政拨款项目结余资金的有关要求,2017年及以前年度财政拨款专项,2018年底仍有结余的,学校将按财政部、教育部要求,做好结余经费(含借款)的上缴工作。

五、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下学院经费结算工作

(一)相关费用结算。根据华中师范大学《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体制实施细则(试行)》、《华中师范大学进一步完善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学院财力应承担各类资产占用费(房屋资产占用费、水电费、网络使用费等),请各学院、后勤保障部、信息化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于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各类资产占用费的结算,根据结算数据,财务处于12月22日前完成扣缴工作。

(二)学院结余经费。各学院基本运行经费结余将结转至学院结余经费发展基金。基本发展经费(含示范中心经费)和重点发展经费(含重点实验室/基地等专项经费)实行零基预算,年末结余由学校收回后统筹。

六、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的清理工作

各单位对所管理和使用的资产,应按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年终清仓查库、盘存对账工作,及时清算和结账,做到账物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应尽量减少积压,杜绝浪费,对以往年度固定资产、材料账等方面遗留问题要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尽可能在年底前处理完毕。

七、独立核算单位年终清理、决算工作

(一)二级单位返还与上缴学校有关经费。资产经营公司、后勤保障部、出版社、湖北省普通话测试中心等单位应在2018年12月22日前按学校有关规定,将本年度学校垫付的人员经费、水电费、学校资产使用费等全额返还学校财务处。应向学校缴纳的管理费、利润和租金(包括宾馆、体育场馆、音乐厅、实验室、教室、住宅等的租金)在2018年12月22日前按规定上缴学校财务处。

(二)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的编报。附中、附小、后勤保障部、出版社以及资产经营公司等单位的财务决算报表及文字说明应于2019年1月11日前报送财务处,其他在校内结算中心开户的单位也要在2019年1月11日前将会计报表及说明报送财务处,以便学校汇总、并表,上报教育部和财政部。

八、决算基础数据和决算说明的报送

(一)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和总结分析。凡是国家财政和学校预算安排的经费,各归口管理部门、学院要进行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和总结分析。各职能部门除对本部门的预算经费进行总结分析外,还应对本部门负责分配的竞争性项目经费要做执行情况检查和工作总结。各学院(中心)对本单位获得的各项经费进行执行情况检查和总结分析,相关竞争性项目经费应向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经费执行情况和总结分析报告。请各单位于2019年1月11日前向学校财务处报送以下材料,电子版发至cwcysk@mail.ccnu.edu.cn。

1.201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分析表(附件1)

2.2018年度部门工作总结(上交学校办的同时报财务处)

(二)财政拨款专项经费支出绩效自评工作。

1.本年度获得改善办学条件专项经费支持的单位应开展绩效自评和总结工作。各归口管理部门于2019年1月11日前将改善办学条件专项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检查指标体系表、建设成效统计表(附件2-4)和项目总体工作总结、各项目工作总结交财务处基建与专项经费管理办公室,电子版发至619406558@qq.com。

2.其他专项项目支出(基本科研、教改、双一流、来华留学生)绩效自评表、项目总体工作总结于2019年1月11日前交到财务处信息与预算管理科,电子版发至cwcysk@mail.ccnu.edu.cn。

(三)根据决算报表的填报要求,请下列部门于2019年1月11日前报送相关基础数据资料(需加盖部门公章):

1.学校办公室报送学校概况资料;

2.人事部报送教职工人数(年末时点数及年度变动数);

3.离退休工作处报送离退休人数(含大集体人员;年末时点数及年度变动数);

4.本科生院报送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年末时点数及年度变动数)、2018年度招生计划数及实际完成情况;本专科专业设置数和对应专业的学生人数,教学成果获奖情况;

5.研究生院报送在校研究生人数(年末时点数及年度变动数)、2018年度招生计划数及实际完成情况;

6.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报送各类国际学生的人数(含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年末时点数及年度变动数);

7.培训中心报送网络、成教、自考学生的招生、毕业生、年末在校生学生数;

8.科技处和社科处报送各级科研成果、获奖情况;

9.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送各类设备统计数据(年末时点数及年度变动数)和车辆详细情况;

10.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送家具等各类固定资产统计数据(年末时点数及年度变动数);

11.后勤保障部报送各类房屋面积、危房面积、本年危房修缮面积(年末时点数及年度变动数);

12.图书馆报送各类图书(包括电子图书)、数据库的数量及金额(年末时点数及年度变动数);

13.基建处报送学校土地面积和已确权土地面积等;

以上填报的表格另行通知。

(四)财务管理状况评价相关数据。根据《教育部财务司关于开展直属高校财务管理状况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财司函〔2014〕207号)文件精神,教育部对直属高校年度财务状况将进行全面评价,推动直属高校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为此,在中央部门财务决算文字说明中要全面体现我校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程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情况,需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字材料说明,请下列部门于2019年1月11日前向财务处信息和预算管理科报送支撑材料(需加盖部门公章),电子版发至cwcysk@mail.ccnu.edu.cn。

1.财务处:财务管理体制情况、财务信息公开情况、财务管理信息化情况、财务管理特色与优势、预算编制与调整程序。具体内容有目前财务管理组织架构、分管财务校领导职务、总会计师设立情况、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情况等,以及本年度财务管理体制建设主要措施;本年度财务信息公开主要内容、形式、渠道、范围和时间,依申请公开情况,以及财务公开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目前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与使用总体情况,本年度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主要措施;目前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与使用总体情况,本年度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主要措施;本年度预算编制与调整程序。

2.国资办:招投标管理情况、无形资产管理情况、固定资产处置情况。具体内容有本年度高校政府采购管理情况;本年度高校招投标管理情况,包括招投标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分析;本年度存在无形资产转让评估情况要进行说明;本年度固定资产处置情况进行说明。

3.基建处、后勤保障部:在建工程管理情况。具体内容有本年度在建工程管理情况,包括在建情况、竣工情况以及交付使用情况。

4.国资办、资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及收益情况。具体内容有包括管理部门、管理制度与程序、审批与执行程序;对外投资收益情况,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总额及收益、其他对外投资总额及收益。

5.审计处: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具体内容有本年度内部审计次数、内容、方式、审计金额及其占当年收入额比重、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整改情况等。

九、做好年度零基预算准备工作

根据国家和学校要求,2019年学校将继续实施零基预算。对于本年未完成的工作任务,下一年度需要继续实施的,须重新申报2019年预算。申报额度填入“2018年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分析表(附件1)”中的“申请申报2019年预算继续使用的额度”栏内;对于2018年支出预算所对应的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各种因素影响计划工作终止形成的结余,学校将收回结余资金。

十、关于2018年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审计处将于2019年初对学校本级和所属各单位201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确认和审查,审计结果将作为学校2019年各项经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十一、关于学校2018年度中央部门财务决算的编报

财务处要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完成学校2018年度中央部门财务决算报表及文字说明,经学校逐级审批后,于2019年1月29日前上报教育部和财政部。

十二、做好政府会计制度衔接转换工作

根据《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实施政府会计制度的意见》(教财[2018]6号)文件精神,为按时启动和落实政府会计工作,尽快完成实施政府会计制度所需的准备与配套工作,我校制度《华中师范大学关于政府会计制度实施方案》(经2018年第10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请相关单位按《实施方案》要求,加强顶层设计、明确职责、突出重点、协同推进,确保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制度顺利实施。

1. 财务处:构建政府会计核算和报告体系;清理往来款项;清理代管款项等工作。

2. 国资办:开展资产核查和折旧摊销费用计提等工作。

3. 学校办:规范合同管理等工作。

4. 基建处:清理基本建设会计账务等工作。

5. 人事部:开展各类人员清理和费用分类管理等工作。

6. 信息化办公室: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十三、基本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项目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要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相关行业会计制度,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清理、决算工作,保证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和要求。

(二)认真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数据,保证收支有据、数据准确、内容完整;要及时清理收支账目、暂付和预收等往来款项,核对各项拨、缴款项;凡属本年的收支,都要及时入账,不得瞒报、漏报收入,不得虚列支出,做到账实相符。

(三)严肃财经纪律。年底严禁借各种名目年终突击分钱、花钱;严禁违反规定预付各类经费;严禁编造各种理由违规办理借款,借款未清账者,将暂停借款人及所属项目办理借款业务;严禁违规办理内部转账手续;严禁各部门(直属单位)将本单位年度预算经费在年底无预算划拨至学院或其他单位。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范使用各项经费。

财务决算既是学校及各单位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工作的总结,也是学校来年争取国家拨款、编制事业计划和安排各单位预算的重要依据;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行政事业单位的决算报告保管期限为“永久”。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财务决算及其相关工作。



华中师范大学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