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我校120周年校庆标识以及南门形象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防止校外校内主体的滥用,特作如下声明:
一、权利的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华中师范大学120周年校庆标识以及南门形象,是学校办学理念和精神文化的视觉展现,属于艺术(美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无论其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其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十七项权利。
二、权利的归属。我校已与120周年校庆标识以及南门形象设计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我校享有作品全部可转让的著作权,该著作权属于学校无形资产。并且我校已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以上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为权利归属的合法有效凭证。
三、权利的使用。根据《著作权法》,校外主体使用以上作品,需经过我校授权或许可,未经授权、许可,不得违规使用。校内主体使用以上作品必须遵循《华中师范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华师行字〔2010〕106号),向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归口部门提交使用申请,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校外主体未经授权、允许,校内主体未经批准,违规使用以上作品,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学校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华中师范大学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