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的改革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合法使用国有资产,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学校修订了《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学校政研室邀请国资办就该办法作以下问答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出租出借是高校国有资产使用的方式之一。《办法》修订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指出“高校国有资产应切实保障教学、科研事业的改革发展需要,一般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修订本办法就是在学校资源紧张的情况下,约束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学校事业改革发展需要。二是规范出租出借行为,《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房产出租出借报批报备的通知》指出,“近几年,审计发现,一些直属高校、直属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房产出租出借报批报备问题突出”。教育部党组巡视组在对我校的巡视反馈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学校房屋出租出借未按规定报批报备、收益未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等问题。为了落实巡视整改任务,切实规范学校出租出借行为,特修订本办法。
此外,除修订《办法》外,学校财务处、国资办等多部门还联合对全校2015年以来的出租出借行为进行了清查登记和现场核实,对照教育部的规定进行了自查整改。
新修订的《办法》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等文件要求,对出租出借行为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校内管理机制和审批权限、办理出租出借的基本流程以及出租出借合同与收入管理的要求。
二、出租出借的基本政策要求是什么?
答:出租出借主要把握五个方面的政策要求:
一是学校资产应切实保障教学、科研事业的改革发展需要,一般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确有富余或闲置的房产和设备等,才可以对外出租出借。
二是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程序向相应机关备案。
三是出租原则上必须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出租价格。
四是学校必须建立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强化合同管理,实现动态跟踪监督。
五是出租取得的收益必须遵循“收支两条线”,并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不纳入学校预算,坐收坐支。
三、出租出借有哪些限制性要求?
答:学校对以下国有资产限制出租出借:土地使用权,用于保障教学、科研等仪器设备,教学场所、办公场所,涉密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学校要求,出租出借主要用于保障性、服务性项目,严格控制学校国有资产出租用于办学、培训等项目,不得出租给有污染、噪声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切实防范群体事件风险发生。
四、出租出借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答:各二级单位确有国有资产需出租出借的,首先应按文件规定办理校内申请、审核、审批手续,再配合国资管理部门向相应上级部门报批报备。履行规定程序后,方可公开招租,招租完成后签订合同,将租金纳入学校统一核算。
临时性出租出借公用房按照《华中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华师)
和《华中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版)要求执行。

出租出借基本流程图
五、出租出借的纪律要求是什么?
答:教育部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学校文件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中有闲置不报、私自出租出借或隐瞒不报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