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举办者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
第十四条 举办者核准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由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六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并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举办者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达到举办者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鼓励学校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学校科研和技术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成果运用于研究和教学活动,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九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第三章 学校基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和行政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