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章程

华中师范大学章程

日期:2017-03-23 作者: 点击量: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五十八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人才。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九)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员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六十七条 到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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