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校下列事务,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 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
(二)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 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 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 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教育教学方案以及发展政策;
(六)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标准、政策和办法;
(七)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 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九)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十) 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二) 高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与学生培养奖项评定;
(四)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位评定、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分学术委员会或者委托教学科研机构设立的教授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咨询委员会,为服务学校管理决策的咨询机构。学校咨询委员会由学校有影响的现职和离退休教职员工代表组成,负责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与论证。
咨询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为学校高层次办学咨议机构。理事会由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著名校友、社会贤达、校外著名专家组成,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以及外部联系,是学校开展社会交流与合作的桥梁与纽带。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