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章程

华中师范大学章程

日期:2017-03-23 作者: 点击量: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学院下可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学院的绩效。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学院党委(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 大会 。

第四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院院长的人选通过学校组织公开招聘、教授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二条 学院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以及副院长。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

学院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五条 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其负责人通过公开招聘或教授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教学实验室、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参照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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