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章程

华中师范大学章程

日期:2017-03-23 作者: 点击量:

第四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管理架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执行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副校长、总会计师以及内设组织机构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事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要行政事项。

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实行校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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